中国陶企如何在反倾销中保护自己
2005-06-16
来源:l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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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陶瓷网综合讯 应诉反倾销是近两年来中国企业不断面临的新问题。随着入世后,我国对外出口贸易的不断增长,中国企业会遇到更多这类事件。因此,学会应诉和运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是陶瓷企业走向国际必须面对的问题。
“反倾销”扑面而来
近年来,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起诉呈递增趋势,除发达国家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将反倾销矛头指向中国。据有关资料,截止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共500多起,占全球案件总数的14%,居世界各国之首。涉及到五金化工产品、轻工纺织产品、食品包装、土畜产品、机械电子产品、陶瓷装饰产品等4000多个品种。频繁的贸易壁垒行为给我国出口造成了数百亿美元的直接损失。我国陶瓷工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相对低廉的成本使我们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价格竞争优势。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的降低,更有利于我国陶瓷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随着我国陶瓷出口贸易的增长,一些进口国为了保护其国内产业不受损害,许多国家对我国出口陶瓷产品也提起了多起反倾销诉讼。中国瓷砖在印度遭遇反倾销,就是中国陶瓷工业在入世之际收到的第一份礼物,紧接着是墨西哥、菲律宾等国对我国陶瓷的反倾销措施相继而来。令我国陶瓷的出口贸易接二连三遭受狙击。
谁应诉谁受益
由于习惯势力和传统思维的影响,面对国外对我国实施的反倾销做法,我国一些企业缺乏法律保护的意识。存在“等、靠、要”的思想,谁都不愿意出钱打官司,大家都想“搭便车”,往往以不应诉对待。由于不能及时有效应诉,导致最后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国外市场一块一块地失掉的不良后果。据悉,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中屡遭败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不敢应诉,不肯应诉或者应诉不利。中国瓷砖在印度遭遇的反倾销指控中失利,也是在没有应诉的情况下自动告负的,印度的陶瓷市场需求旺盛,潜力非常大,我们以不战而败丢掉这个市场,十分可惜。
“谁应诉,谁受益”是外经贸部这几年一直高举的大旗。放弃应诉意味着至少5年或者是永远失去对该国的出口权,而且还有可能在其他国家引起连锁反应,只能是死路一条。反倾销应诉实际上是给被指控一方辩解的机会,而一旦应诉,只要认真对待,据理力争,积极举证,不仅有获胜的可能,还可以延缓裁决时间,获得市场机会。陶瓷行业的近邻石材业针对欧盟的反倾销指控,积极应诉,最终赢得了胜利,从而为中国石材业赢得了广阔的欧洲市场。在反倾销应诉中,胜诉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利益,占据了市场,还可能降低关税,得到出口优先权。此外,胜诉企业还可以申请其他权利来落实受益问题。退一步讲,在反倾销应诉中,即使以“终止协议”或“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时,也只有应诉企业才能参加出口数量限制的分配,而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再出口时则必须交纳反倾销税。同时,当企业能够积极看待反倾销指控时,它常常发挥出意想不到的促进作用。
在反倾销应诉中保护自己
面对国外企业对我们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国内陶瓷企业要尽快树立并且不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努力学习国际反倾销法规,尽快学会并且熟练运用WTO提供给每个成员的防身盾牌,以合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从国内外一些企业的实践来看,以下几点是我们在应诉中值得注意的地方:
1.选择适当律师。反倾销案件不同于当事人之间的一般民商事纠纷,涉及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多重关系,有关实体程序的规定都相当复杂,律师在反倾销案件中的作用非常大,因此,在应诉反倾销指控时,一定要选择通晓反倾销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有反倾销实践经验,对我友好,熟悉中国国情,有较强攻关能力的律师进行应诉,包括填写调查问卷以及准备有关法律文书与证据。
2.选择和了解好“参照国”。市场经济抗辩是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应注意的重点,我国出口陶瓷企业应积极抗辩证明我国的市场经济状况和应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情况,敦促有关调查当局改变对我国经济体制的不合理看法和对企业的不公平待遇,在市场经济问题不能完全解决之前,选择和了解好参照国,提供给调查机关合适的“参照国”选择意向,并提供足够的证据,充分说明这样选择的理由,以便使其采纳我们的选择,并对不合适的“参照国”选择作出及时抗辩。
3.科学运用“微量不计规则”。WTO守则规定了“微量不计规则”,即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如果倾销幅度低于2%或损害是微不足道的,以及原产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倾销产品的数量不足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量的3%,则终止倾销调查,对这些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但是,如果由数个这种不足3%的单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累计占进口国同类产品的7%时,则倾销调查要继续进行。这就将贸易量与倾销差额定了一个“最低限额”,低于此限额的采取“微量不计”规则,这样我们就可以运用这一规则,对于某些“吹毛求疵”的或别有用心的反倾销投诉,我国出口商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抗辩。
4.充分行使监督、知晓权。WTO守则中规定:在当局相信有充分证据表明,并有理由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就要“通知”各有关当局方,“并予以公告”。并有对应予以公告的具体事项,以及对初步或最终裁决、接受价格承诺、临时措施等过程应予以公告或另行通知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的详细规定,我国出口商应利用这一规定大胆地在抗辩事务中行使监督权和知晓权,对于透明度不高,有保护主义嫌疑的判决说不,以求公正,防止利益受损。
5.争取公正的正常价值标准。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过程中供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该产品则被认为是倾销。显然,这里的“正常价值”指的是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而“相同产品”、“正常贸易过程”都可能有多种评定。又如:WTO规则在美国的左右下,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作为直接认定倾销的标准,而该成本是满打满算把一切费用“全摊进去的成本”,从而实质上将“正常价值”的规定放宽了许多。中国厂商在反倾销抗辩中一定要在“正常价值”的判定上多做研究,应该大胆地就正常价值的裁定进行辩论,对不合理的基线说不,争取最公正的正常价值标准。
6.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政府的作用。当前,国外往往同时针对我国多个企业启动反倾销程序。由于国外反倾销的应诉成本很高,因此,同类企业联合应诉是很好的办法。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行业协会作为申请人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对被反倾销企业而言,行业协会出面进行价格协调和组织应诉的形式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在反倾销应诉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如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反倾销国反倾销的实质是在搞贸易保护,并已经或正在使我国企业应得的利益遭受损失,企业也可以请求我国政府干预。
总之,反倾销投诉和反倾销应诉抗辩是全球贸易一体化不可避免的产物,相信中国企业最终会在磨练中成熟起来,运用法律武器在国际贸易诉讼中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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