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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上写的是住宅,咋变成居住公寓了?”11日,山东济南一小区200户业主遭遇烦心事,他们本以为买的是住宅,但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是“居住公寓”。开发商对此解释称,用户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已标明为“居住公寓”。律师表示,业主可申请撤销合同。
办证时才发现住宅变公寓
“要知道是公寓,我就不买了!”11日中午,住在槐荫区纬十二路路劲御景城的业主孙先生颇为郁闷地说。
孙先生告诉记者,他2010年与这里的开发商签订协议,购买了一套几十万元的房子,“开发商当时承诺的是住宅,签购房协议时也是这样标的。”
记者看到,在孙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上,第三条中有一项为“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
孙先生说,他买房子是为了自住,“一直以为是住宅,开发商也从来没说过关于‘公寓’的事。”但是,11月底他去办理房产证时,却发现一个问题。“我这个是首套房,应该按照1%的标准交契税。”孙先生说,没想到的是,工作人员让他按照3%的商业住房标准交税,“给出的理由是,房产登记的是公寓,不是住宅。”
记者了解到,除孙先生外,路劲御景城A-11号楼200户业主都遭遇了类似问题。他们后来去相关部门查询才知道,这个楼登记的就是公寓,不是住宅。
“住宅的产权是70年,商业公寓只有四五十年。”另一位业主程先生认为,一旦房子被认定为公寓,不仅产权可能被缩短,还可能对业主们的银行贷款、房屋采光等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
业主们说,去年交房时,开发商曾以“领取延期滞纳金”的名义,让他们在一份房产补充协议上签字,直到最近他们才知道,签的补充协议中有一项涉及到“居住公寓”的问题,但当时业主们未被告知。
“没有任何解释,就把住宅变成居住公寓,这不是变着花样欺骗客户吗?”孙先生气愤地说。
已联系相关部门协调此事
“居住公寓跟一般住宅基本上没什么区别。”11日下午,济南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后台经理林俊华告诉记者,作为开发商,他们已就此事多次跟业主沟通,“而且,业主们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也标明了是‘居住公寓’。”
林俊华说,11号楼在建设申报时,确实是公寓。不过,他强调该楼是“建在居住用地上的公寓”。由于该楼约有三分之一的房间光照达不到住宅标准,所以才作为公寓报批,“不然很难通过审核。”
“房产市场对这方面说法比较混乱。”林俊华说,起初他们并未在意“住宅”和“居住公寓”的区别,所以才在购房合同上标了“住宅”二字。但2011年3月,济南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做了规范,据此他们又制定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将房屋的用途明确标为“居住公寓”。“多数业主都认可并且签了字。”林俊华说。
记者注意到,该补充协议中另有一条称,“本合同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按本协议执行。”
“确实是我们工作中有不细致的地方。”林俊华表示,“11号楼作为‘居住公寓’,除了在日照标准和建筑间距上与普通住宅有差距外,其他都一样。”他们已经联系相关部门就此事进行协调,住户不必担心产权、贷款等问题。
业主可申请撤销购房合同
“如果感觉对合同有严重误解,业主可申请撤销合同。”11日晚,齐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陈瑞福表示。
陈瑞福说,居住公寓不是严格的法律用语,法律上只是将商品房分为住宅和商用公寓两种类型,二者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居住公寓跟一般住宅肯定不一样。”
“如果房子在功能方面出现重大变化,不适合再居住,就不能将其视为住宅。”陈瑞福表示,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应该向用户解释清楚二者之间的区别。
“要是没有详细说明,使业户造成严重误解的,业户可申请撤销合同。”陈瑞福强调说,“最重要的是,购房者在签署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里面的条款。”(刘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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