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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险)
险种名称: 渔船保险
基本内容: 本保险单所保渔船指船壳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子船、机器及其附件、绞盘、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仪器、电器设备。 船上渔网、渔具、燃料、渔获物、生活给养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非经被保险人另行加费投保并在保险单中列明,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保险责任:本保险分全损险和综合险。被保险渔船在保险有效期内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按承保险别和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但渔网、渔具只能加保全损险。 (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和加保的渔网渔具的全部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 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的疏忽。 (二)综合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破保险渔船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 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的疏忽。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渔船的救助费用; 2.被保险渔船搁浅后为检查船底所的费用; 3.被保险渔船因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修理时船上:必须保留的船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 4.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5.在碰撞事故中.被保险渔船应负责赔偿的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物的损失、延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或人身伤害、死亡、生命救助费、但以不超过被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6.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三者追偿所需的费用以及为限制赔偿责任,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进行抗辩、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1.由于被保险渔船不具备 适航条件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船东及其代表的疏忽、船东及其代表和船长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3.被保险渔船的船壳和机器的正常维修、油漆。本身磨损或锈损; 4.被保险渔船的滞期损失和其它间接费用; 5.被保险渔船上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根据雇员合同或劳工法应由被保险人的责任; 6.根据法令或有关当局规定,清除或处理障碍物、残船、货物或其它物件所需的费用以及清除污染费用; 7.被碰撞的船舶上任何的个人财产损失; 8.本公司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加费投保战争险,本公司按船舶战争险条款负责。
适用范围 保险期限最长一年,到期可以续保。起至时间一本保险单中规定为准。本保险单到期时,如果被保险人渔船尚在作业或航行中,或在遇险中,或在避难港、中途港,经被保险人事先通知本公司,按原订费率比例按月加付保险费后,本保险继续有效,直到抵达目的港为止。被保险渔船若在保险期内出售或转让,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本保险自本保险自被保险渔船出售或转让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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