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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苟文彬,佛山市作家协会理事、南海区作家协会产业工人作家分会主席、狮山镇文联副主席、狮山镇文学协会会长、顺德区龙江镇文学协会会长
陶泥热土大中华,
业旺邦兴景气花。
长路丝绸瓷贡品,
征途国难碎瓶渣。
再登高岭安先辈,
创立新方绘彩霞。
辉实平台诚敬惜,
煌曦万里赖千家。
这是一首藏头诗,出自欧家瑞的《七律•陶业长征》。
2018年5月26日,年近70岁的欧家瑞,以景德镇陶瓷大学兼职教授的身份,登上“高岭讲坛”,与莘莘学子分享完“陶瓷行业一场国际官司的启示”后,用这首诗来概括四十年中国之改革开放的陶瓷业,而后振臂高呼:“中国改革开放,道路艰难。中国梦的实现,要靠全体中国人共同努力!”
欧家瑞为何要说“中国改革开放,道路艰难”?原来,他是身处改革开放大潮的亲历者,而且是27年前那场惊心动魄、波澜起伏的国际官司前前后后的全程参与者。27年前,欧家瑞所在的中国企业被西班牙一家企业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告了,欧家瑞作为当事人出国打国际官司,不请外国律师而胜诉,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有史以来是第一次。提起国际索赔的西班牙人反而要向被索赔的中国人赔钱,也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次。
“胜诉”二字背后,饱含着多少曲折与辛酸。欧家瑞至今回想起来,都唏嘘感慨不已。看完欧家瑞对那段岁月的深情回忆后,你就会明白,“中国改革开放,道路艰难”的话,从欧家瑞的口里说出来,那是再合适不过了。
落后就要被欺
生于广州长于广州的欧家瑞,1968年文革时期到佛山市三水县当知青。文革结束却没有机会“回”广州城,成为留在三水的知识青年。就这样,欧家瑞在三水的煤矿待过,在三水氮肥厂待过,一步步从工人做到副厂长,再到合资企业的执行一把手。
1986年,尽管珠三角各行各业都如雨后春笋发芽冒尖,但相比港台、欧美,依然贫穷落后,信息闭塞。为振兴工业,发展地方经济,佛山市三水县决定利用引进外资成立合资企业的政策优惠条件,吸引合作项目。经过三水外经委艰难寻找,发现香港诚德投资有限公司带着西班牙AGEMXX公司瓷砖生产线项目,到佛山找企业办合资公司。于是引荐三水氮肥厂、佛山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与香港诚德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组建合资企业——佛山三水诚达彩瓷砖有限公司。作为中方大股东,氮肥厂占股65%,负责组建生产厂,生产高级釉面砖(瓷片),产能70万平方米/年,负责55%的产品国内销售;港资占股25%,负责30%产品出口;佛山五矿占股10%,负责15%产品出口。
欧家瑞时任三水氮肥厂副厂长。作为氮肥厂厂长、诚达厂董事长何纯的得力干将,时年38岁的他,风风火火地走马上任,受命出任诚达公司总经理。欧家瑞的陶瓷生涯,自此拉开序幕。
与港商谈好意向后,1986年11月,为保证以后工厂生产和产品质量的稳定,中方按西班牙设备方的要求,在当地寻找了十几个原料矿的坭样,分批寄给西班牙AGEMXX公司对原料进行分析、化验,并试制出产品样板,再寄给中方,并得到确认。
1987年7月,三水副县长带领县经委干部及诚达公司项目人员到西班牙AGEMXX陶瓷设备公司考察。欧家瑞和同事一起考察了AGEMXX公司的设备及实际生产情况。
西班牙考察团全体成员,左四欧家瑞
期间,7月10日,《西班牙日报》以《AGEMXX股份责任有限公司, 陶瓷业的领军者》为题,以中国诚达公司十人代表团来访开篇,对AGEMXX公司的组织构成、技术专长、行业地位等,进行了整版的报道。开篇内容是这样写的:
“诚达陶瓷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厂完全采用西班牙进口设备及生产技术。AGEMXX公司与其签署销售合同并且接待诚达陶瓷有限公司派遣的中国代表团的来访。代表团由十人组成,均属该行业的专家及领导。”
……
《西班牙日报》整版报道中国诚达公司考察AGEMXX公司
从报道中前后内容可以看出,报纸对AGEMXX公司的实力和地位进行了不遗余力的表述:
“AGEMXX公司因其挤型技术从而成为了西班牙陶瓷领域的领头公司,除此之外,它还是第一家拥有自主技术的西班牙公司,并且对外国市场表现出了极大的开放性(一共有56个)。
此外,AGEMXX公司在国外还设有很多办事处,比如葡萄牙、美国、巴西、澳大利亚等等。”
“以AGEMXX公司为首,西班牙陶瓷业已成为国家级强劲的行业之一,这一点从它逐渐进入国外市场就可以看得出来。”
从上述摘取的部分内容可以看出,西班牙AGEMXX公司觉得自己实力雄厚,并借中国代表团来考察之机,向意向客户和同行秀一秀自己的肌肉。
1987年8月22日,诚达公司与西班牙AGEMXX公司在三水签订《合同》。《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全套生产设备、产量、质量、能耗指标、安装、培训、指导实现合同指标、交货期及安装、调试、试产时间及超时处罚、价格及付款要求。
《合同》总额318.4129万美元(FOB价,即“离岸价”),定金占总额的15%。设备分三批发运,每批用L/C(信用证)支付,扣留总额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即31.84129万美元,在设备达到《合同》要求时支付。《合同》还规定:如发生纠纷,交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
当年9月14日,诚达公司支付给西班牙AGEMXX公司47.76万美元定金,合同生效。
因为是用氮肥厂富余煤气及回收的废气烧制陶瓷砖,诚达公司的选址就紧挨着三水氮肥厂。
按照双方约定,《合同》生效起7个月内即1988年4月14日前全部陶瓷设备必须发运完毕,加上海陆运输实际耗时52天,1988年6月5日为《合同》规定设备到齐时间。但直到7月9日,AGEMXX公司才发出最后一批设备,8月30日全部设备才基本到齐。按照合同约定,西班牙方违约85天。
1988年9月7日,西班牙技术负责人路易斯到厂,首先讨论泥土配方,并去采泥场实地察看,认为103号比100号好。但路易斯说:“这个一定要经西班牙方实验之后方能认可。”9月21日,路易斯召集开会,通知中方:西班牙公司确认103号土可代替100号土使用。
西班牙方发运设备的违约,拖延了项目的进度。欧家瑞和他的同事们都想在安装调试期间把时间尽量争取回来。他们决定:这段时间吃、住全在工厂,全力配合西班牙人开展工作。
万万没有想到,一向讲效率、守规矩的西方人居然做事拖沓、懒散,有时早上八点多还未起床。工人都上班了,却不能干活。
1988年10月4日,欧家瑞忍不住向路易斯提出:“我想按《合同》时间试产,请贵方抓紧时间,如果人手不足,请贵方多派人来安装。”路易斯却回答说:“我只对安装时间负责,不负责大《合同》的时间。增派人员的问题,要根据安装进度安排,而不是随意增加。”
中国有句俗话叫“入乡随俗”,但西班牙人不这样。11月10日,路易斯向欧家瑞提出:“下个月,我们要回去过圣诞节。”
欧家瑞问:“你们走,安装能如期完成吗?”
路易斯:“可以。”
欧家瑞:“我们无权同意你走。你们走不走,由AGEMXX公司决定,但《合同》的安装期和试产期是连续的,完成《合同》任务是有时间要求的。”
路易斯说:“泥土混合后要四个月才能用,时间不够,我们是不回来试产的。”(作者注:双方《合同》中并没有这个时间)
1988年11月28日,西班牙方技术员回国休假。
两个多月后,直到1989年2月13日后,路易斯、海梅和粉磨区技术员安吉尔以及其他4名技术人员相继回到诚达公司继续安装、调试设备。他们的作息一如往常,有时上午十点才到车间。对路易斯懒散的工作作风,欧家瑞忍无可忍,毅然给AGEMXX公司发去电传,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
二十几天后,好不容易把设备基本安装好,计划3月7日窑炉点火,却因为窑炉电脑问题,点火失败。要从西班牙重新送来配件。
这一等又整整是一个月,直到4月9日,电脑配件才由西班牙另一名技术人员带过来。
5月3日,西班牙AGEMXX公司董事长菲利普到工厂来访。诚达公司董事长何纯抱病相见,并当面抱怨:试产期拖得太久,我方损失很大。菲利普没有提出任何整改措施,却乐观地表示:工厂投产时,请西班牙驻广州领事出席仪式。
试产期间,由于压机模具问题,釉烧窑报警,素坯崩角等问题不断出现。直到5月6日,试了十件上釉砖,情况尚可。大家一起忙碌到晚上九点多才吃晚饭,并建议饭后试烧成品釉砖。但就这点儿小小进步,也让路易斯高兴得要去健力宝宾馆跳舞。征得他的同意后,欧家瑞和同事们留在工厂一起继续试烧了几百件砖,效果依然不佳,釉面有气孔,个别砖还有缩釉现象。
在逐渐燥热的夏天,欧家瑞终于看到生产线全线运转,但已经是1989年5月16日,那天欧家瑞在安装调试阶段完成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而至此,对照《合同》,AGEMXX公司已违约超期7个月零9天。
5月22日,AGEMXX公司派新的技术负责人云逊到诚达公司,接替双方合作不愉快的路易斯。当晚,中方还是客客气气地开了一个欢送酒会。此时,生产线尽管勉强调试完成,但素烧窑喷嘴多次熄火、电脑无报警、印花效果差、产品下弯、瓷砖强度不均、装卸车出问题、压机经常出故障、立式干燥器砖坯碰撞问题依然突出。
按双方《合同》规定,安装、调试完成后,有两个月的提升质量、控制能耗时间。一个月的时间,产量达到80%,再有两个月时间达到100%。如果仍未能达到要求,双方约定可宽限三个月。如宽限期三个月内仍达不到要求,则要交罚款19500美元。
6月4日是星期天,西班牙人去广州玩,直到晚上8点才回到工厂。半夜12点半又找到欧家瑞,说中国北京发生“6.4风波”,西班牙总部要求他们离开大陆去香港。
6月5日,刚好是《合同》宽限期3个月的最后一天。见西班牙人一定要走,欧家瑞请示董事长何纯后,要求西班牙人签一份协议书,大意是西班牙单方面中断合同,由此造成的中方损失由AGEMXX公司负责。西班牙人走后,欧家瑞组织员工开会,树立自力更生试产的信心。
但半个月后,一台压机出现故障,工厂处于半停产状态。欧家瑞催促AGEMXX公司迅速派人回来处理,否则终止《合同》,不付“设备保证金”。7月1日,AGEMXX公司终于派销售经理卡洛斯来了工厂。
西班牙人不顾自己《合同》义务,居然提出要中方支付全部“设备保证金”31.8万多美元,才派技术人员来工厂调试设备。中方当然不同意,要求西班牙方无条件返回工厂执行《合同》。
谈判处于僵局。由于工厂半停产,中方有求于人,只好退让提出:
第一,十天内西班牙技术人员全部返回,修好压机后,中方在《合同》“设备保证金”中支付西班牙方10万美元。
第二,产量、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再付10万美元。
第三,设备连续正常运转一个月,产质量达到《合同》要求,付清余款。
尽管中方做出重大让步,但是卡洛斯仍然不接受。中方无法再退,卡洛斯离开谈判室,自己“打的”扬长而去。
一个小时之后,正当欧家瑞和他的同事们义愤填膺,准备抛开西班牙方,独立自主调试生产时,卡洛斯却又出现在面前,脸上挤出令人恶心的笑容,说答应中方的条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签了,但几乎一个月后的7月27日,AGEMXX公司的技术人员才来到诚达,距当初撤离工厂已有53天。直到8月10日,压机终于修好,欧家瑞签字确认后,AGEMXX公司技术负责人云逊并不知道有付“10万美元”的事,更没有提出马上付款要求。
修好压机后试产,云逊不管大量素坯不合格的问题,要用挑出的好坯在二次烧环节验收产量。但实际设备存在的问题依旧没有解决,干法工艺粗劣,生坯输送碰撞多,烧成素坯合格率只有55%。看着挑出的堆积如“长城”的次品素坯,欧家瑞痛心不已,坚决不同意云逊的做法,提出先解决素坯合格率,最少达到90%。云逊尝试了两天,无法解决,就坚持用挑出的好坯试产验收。
因验收生产线方式产生分歧,双方僵持不下。云逊向公司汇报后,无视诚达公司设备运转存在的问题,偕同夫人和两名技术人员于8月18日撤离中国回西班牙。两天后,连AGEMXX公司在诚达厂里的压机工也撤离回西班牙。理由是其与AGEMXX公司的劳务合同已完成,不愿再给诚达公司处理压机不能调冲压次数的故障。
直到这时,欧家瑞才意识到,合作项目从前期引进时就埋下了争议的隐患。项目由外资方香港客商带来,设备供应商已经确定,诚达公司没有选择自由。西班牙AGEMXX公司的主要设备产品是窑炉,不是瓷砖全线设备生产商,压机配欧洲“WG”的产品,比当时意大利的萨克米、西蒂差多了。而影响这条进口生产线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两套主要设备,就是那两台欧洲“WG”500吨压机,以及不太成熟的干法生产工艺和设备。
西班牙人撤走技术员后,却又派销售经理卡洛斯来谈判。中方对AGEMXX公司早已寒心,欧家瑞这回要看看西班牙人还想耍什么花招。8月22日,卡洛斯提出要废除之前的《合同》和《补充协议》,再签新约再试产。还说:“首先,泥料塑性不好,原先送到西班牙的泥,是表层的,塑性刚够。现在变化了,所以崩角现象严重,要求诚达公司重新寻找塑性好的原料,新开采回来的几种原料混合后要陈腐四个月再使用。其次,就是压机产量很大,可以把不合格的坯扔掉,用好坯生产,不掉角、不扔坯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试产使用的泥料配方,都是当初经西班牙方确认过的,现在又说不行。这分明是在找借口。
欧家瑞实在忍无可忍,对卡洛斯说:寻找并开采好塑性的泥料需要时间,还要陈腐四个月,这前后算起来不花费半年是没有试产结果出来的,而且结果如何还是未知数,我们没有经济能力再去试验。贵司《合同》履约严重超期,试产时间达10个月之久,“宽限期”早已过去,我们已对贵司失去信心,我们要终止《合同》!
见AGEMXX公司代表愣怔无语,欧家瑞继续说道:“我方对终止《合同》的意见如下:一是我方对7月1日《补充协议》修好压机付10万美元的承诺不变;二是贵方失去剩余‘设备保证金’21万多美元的权利;三是我方不提出索赔;四是贵方保证日后供应设备配件;上述第一条的10万美元,要扣除试产期我方代支付的费用(西班牙技术人员的长途电话费、在中国购买少量漏发常规设备的费用、西班牙方应发未发的‘转轨车’费用。”
欧家瑞顿了顿,见对方目光呆滞,便不顾有人踩自己的脚(提醒不要那么强硬),依然说:“经对账,我方合资方股东香港诚德公司向贵方多付了4.77万美元,还有《合同》规定的超过宽限期贵方赔偿我方19500美元,这些费用,都要扣除!”
欧家瑞掷地有声的话语,令AGEMXX公司的销售代表卡洛斯勃然大怒,丝毫不顾及他的绅士形象,高声叫嚣:“我要打官司!花多少钱都要打官司,因为这关乎AGEMXX公司的声誉!”
欧家瑞也毫不客气地回击:“打就打!我们不怕!”
谈判破裂。卡洛斯认为欧家瑞不是董事长,说话不算数。诚达公司董事长何纯写字条给卡洛斯:“我有心脏病,不能受刺激,由欧家瑞全权代理诚达公司事务。”自此,将西班牙方认为欧家瑞不能代表诚达公司的想法堵死了。
此后,AGEMXX公司派来法务代表安东尼奥汇同卡洛斯依然四处活动,向西班牙驻广州领事馆告状,致使省、市、县外经委层层向诚达公司过问此事。同时,西班牙人还在广州找中国律师协助,直接找到三水县长告状。
诚达公司董事长何纯虽然也觉得AGEMXX公司欺人太甚,但同时,在上级层层过问之下,也感受到巨大压力,只好对欧家瑞说:“对方很强硬,我们可以同意他们来再试产7天,但所有费用要对方负责。”
在诚达公司的再次妥协下,9月13日,双方在广州中国大酒店展开新一轮谈判,写了一个“会谈纪要”。第二天,AGEMXX公司代表到三水,拿出新《协议》稿,要求废除原《合同》及7月1日的《补充协议》,重新确定验收条件。看完AGEMXX公司的新《协议》后,欧家瑞高度警觉,专程去当面请示三水专管外资企业的副县长。副县长指示:7月1日的《补充协议》,我们已经吃亏,这次不能再吃亏,要按原《合同》执行,但最后由诚达公司董事会决定。
这次谈判因中方不再让步,彻底破裂。卡洛斯还在诚达公司车间内到处走动,被欧家瑞通知保安人员拒绝其进入车间。
1989年9月25日,诚达公司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对西班牙AGEMXX公司完全失去信心,决心靠自己办好工厂;通知AGEMXX公司,因《合同》远远超期,他们自动失去《合同》“设备保证金”;请AGEMXX公司报来未发“转轨车”价格,以便扣除合理费用后支付7月1日《补充协议》的10万美元余额;征询律师意见,如能胜诉,不怕打官司。
1990年2月10日,诚达方在收到AGEMXX公司“转轨车”的报价后,扣除应扣的费用,将7月1日《补充协议》规定修好压机后付10万美元的余额28977美元支付给AGEMXX公司,并发电传告知对方该款项所扣除的内容。同时,要求对方15天内派员来洽谈,办理结束《合同》的手续。
AGEMXX方一直不予理睬。
国际官司的硝烟
准备打国际官司!?
对于一个尚未正常生产一天瓷砖产品的企业来说,人们开始议论纷纷,说什么生产经营搞不好,还怪发达国家技术不行,这分明就是为自己经营不善转移注意力,找舆论借口。
一位主管科长甚至对欧家瑞说:“中国人打不赢国际官司的,还是付款了事。”
欧家瑞说:“他们的设备真的有问题,还老是摆着一副太上皇的样子来欺负我们。我们已经受够了,道理在我们这边,就不怕打官司。”
一套未能验收的生产线,再加上洋人的撤离,确实给工厂运转造成极大的困难。压机经常出故障,素坯不足,诚达购进8台手控磨擦压机补充,还增加了一台隧道干燥窑。在勉强维持企业运转的同时,向政府部门申请技术改造,改干法生产为湿法生产,引进意大利萨克米980吨压机替代故障频繁的WG压机......
而此时,一场国际仲裁的战火正悄然冒烟。1990年3月30日,欧家瑞收到一份电传。仔细一看,是AGEMXX公司委托瑞典律师发来的一份律师函,函件提出索要“设备保证金”及利息。如不和解,则按《合同》告到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是斯德哥尔摩商会处理仲裁事务的国际性机构,成立于1917年。SCC解决国际争议的优势在于其国家的中立地位及其完备、灵活的仲裁制度,特别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瑞典作为中立国家与国际社会的协调关系,能够使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在多数国家得以实现,成为受理国际争端的一个重要场所,使之逐渐成为声誉颇佳的东西方商事仲裁中心,赢得了国际商界的信任。SCC按照仲裁规则对有关商业和工业的争议参与最后解决,具有“终极”效应;参与部分或全部与其仲裁规则不尽相同的审理。SCC可以受理世界上任何国家当事人所提交的商事争议。仲裁机构没有仲裁员名单供选择,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仲裁员人数,可自由指定任何国家、任何身份的人作为仲裁员。当事人通常会选择自己国家的国民作为仲裁员,不同国家的可各选一名。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仲裁院指定组成仲裁庭。这样当事人对仲裁在开始就比较符合自己意愿,从而为仲裁效力做了保证,并提高仲裁的速度和效力。
手拿着瑞典律师代表西班牙人发来的函件,欧家瑞心里想:“之前欺负我们没有技术、设备,现在又要威胁我们搞国际仲裁。难道他们的设备、技术达不到《合同》要求,我们受了损失,还要一直这样被他们欺负下去吗?”请示董事长何纯之后,欧家瑞到佛山市外经委向领导汇报。
佛山市外经委领导听完汇报后,当即表示支持诚达公司打这场国际仲裁,并指派本部门的法律顾问黄进广先生指导开展相关工作。黄进广律师认真了解了项目的详情及双方争议的焦点,认为中方结束《合同》,不付“设备保证金”有充分理由。黄律师代表中方回复西班牙方律师,表明中方态度。从1990年3月底到11月中旬,黄律师与时任佛山市政协委员的香港苏浩明律师和香港律师同行多方交换意见,并与西班牙聘请的瑞典律师做过数次电传“文件交锋”。
1990年11月15日,仲裁正式打响。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发来公函,三水诚达公司成为仲裁被申请人,西班牙AGEMXX公司作为仲裁申请人,提出31.84129万美元(设备保证金)及利息索赔。
接到公函后,诚达董事会慎重应对,于11月27日召开第一次专题董事会,黄进广律师参加。欧家瑞说:“理在我们这边,他们还告我们,我们吞不下这口气,应该应诉,和他们打官司!”
黄律师也讲了自己的看法,按《合同》规定及执行情况,道理在我们一边,只是7月1日的《补充协议》对我方有些不利。但黄律师提出诚达不仅要应诉,而且要反诉,要据理追回因西班牙方违约造成诚达的经济损失,通过反诉来支持和加强应诉。
最后,董事会决定应诉并反诉。
由于英文水平的限制,黄进广律师出于对诚达公司的负责,提议到北京向国家国际贸易促进会汇报,请求帮助。此事欧家瑞十分赞同。1991年3月8日,黄欧两人一同上北京,受到国家贸促会主席唐浩志接见。唐主席了解了基本情况后,给了两点意见:一是担心工厂仍在生产,西班牙方会推卸责任说我方用坏了机器使之不能达标;二是推荐老律师庄惠辰给诚达公司。
见到庄惠辰律师后,欧家瑞第一眼就觉得这是一位精明的智者,长得也不像62岁的老人。寒暄几句,欧家瑞就有相见恨晚的感觉,更加坚定了打赢这场国际仲裁的信心。
庄律师详细询问了案子经过,欧家瑞将我方准备情况也做了汇报。庄律师说:“这个官司可以打。”
欧家瑞将唐浩志主席的担忧讲给庄律师听。庄律师沉吟了一下,说:“我接过一个水果官司的案例。因进口水果品相及质量与《合同》约定有差别,我采购方提出索赔,这就要打官司,但打官司就需要时间,而水果是易烂品,等到官司打完,恐怕都全部烂掉了,那损失就更大。所以,我们先进行取样,然后一边打官司,一边卖水果。这样做,是将我采购方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样的道理,本来生产线就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这已经给诚达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损失,我们一边生产,一边打官司,也是为了将损失降低一点而已。”
听完庄惠辰律师一席话,欧家瑞心底豁然开朗。
1991年2月7日,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指定鲍尔(Ser Harald Bauer)担任仲裁庭主席。鲍尔限定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仲裁保证金30万瑞典克朗,双方各出一半。
1991年3月21日,庄律师专程从北京飞广州,到诚达公司现场了解情况。3月25日,诚达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二次专题会议,庄惠辰、黄进广律师一起参加。会议主要就诚达公司赴瑞典参加仲裁的细节进行讨论并决议。
庄恵辰说:“针对AGEMXX公司申诉要求我方无条件支付《合同》‘设备保证金’31.84129万美元及利息。我方反诉,提出反索赔。虽然能获胜的几率很微小,但我们还是要提,因为这样至少可以给对方造成一些心理压力。”大家对庄律师的提议表示赞同。
董事会反复磋商,最终决定由庄惠辰律师、黄进广律师、欧家瑞三人出庭。我方律师不参加瑞典正式开庭前召开的预备庭会议。出庭人员的底线任务是仲裁费用各自负担,我方不再付款给西班牙方。至于反索赔45万美金,没有任务。
“在达成底线任务的前提下,对方提出和解的话,我们怎样应对?”黄律师问。
“能否和解,由欧家瑞判断,根据现场灵活决定。”何纯董事长说。
“为确保达成底线任务,我们是否聘请瑞典当地律师?”有董事问。
“这个授权欧家瑞和庄律师、黄律师视情况决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设备现状照片、次品素坯堆积成“长城”的照片、增加8台摩擦手动压机照片、增加辊道干燥窑照片、政府批准技改批文(佛山市计委、外经委批文)、泥料湿法生产购买球磨机《合同》、建造喷雾干燥塔《合同》、中国商检局出具的三水诚达公司当前生产数据证明、作为证据的干法、湿法生产的两种泥料……欧家瑞准备提交的资料、证据已经非常充足。
就在欧家瑞等人摩拳擦掌,准备飞赴瑞典打官司前的12月底,西班牙AGEMXX公司居然发来传真,提出和解。而诚达公司应诉团队已办理好出国的一切手续!
“临近开庭才提出,说明AGEMXX公司心虚了。如果我们答应了,接下来势必又是了了无期的拖延。”庄恵辰律师分析。
“那我们该怎么做?”欧家瑞问。
“告诉对方,要谈也要到瑞典再谈,谈不成就打。”庄恵辰说。
1992年1月10日,欧家瑞等人从北京出发,飞赴瑞典斯德哥尔摩。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早就得知中国促贸会有律师到,派出秘书长来接待。
当天下午,在商会秘书长的陪同下,欧家瑞和庄惠辰、黄进广律师一起去参观斯德哥尔摩商会,并在商会最有名气的会长肖像前合影留念。在随后参观的商会图书馆内,欧家瑞看到馆内保存有瑞典民事仲裁历史发展几百年以来的法典及著名案例文件后,非常震惊,心想这闻名世界的仲裁声望可真不是浪得虚名而来。有这么几百年的法律、案例沉淀和积累,相信其仲裁的公正性也一定有很多法律案例佐证,心底不由对这个国际仲裁庭有了神秘的好感。
参观斯德哥尔摩商会,左二庄惠辰律师、左一黄进广律师、右二商会秘书长、右一欧家瑞
参观结束后,斯德哥尔摩商会会长抽空会见了中方一行人员。在会长与庄惠辰律师寒暄时,欧家瑞感受到了庄惠辰律师在国际法律界的名气,更加为能与庄惠辰老师一起战斗感到幸运。会见结束,斯德哥尔摩商会会长、秘书长高兴地与中方诚达公司一行人员合影。
前排左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会长
第二天早上,AGEMXX公司聘请的律师Widllund约见中方人员。其与AGEMXX公司法律代表安东尼奥、销售经理卡洛斯、技术负责人云逊四人参加。诚达公司则有庄惠辰律师、黄进广律师、欧家瑞三人参加。双方坐在各自位置上,和和气气地留了一个影。
左一庄惠辰律师、左二欧家瑞、左三黄进广律师、右一AGEMXX公司聘请的律师Widllund、右二AGEMXX公司法律代表安东尼奥、右三销售经理卡洛斯
在两个小时内,谈了双方分歧的问题点。下午,Widllund再次来到和解会议现场,但要求与庄恵辰律师单独谈判,其实只是为了打探口风。见从庄惠辰口中套不出任何对和解有价值的信息,Widllund以为庄惠辰没有见过世面,就夸大说:“如果真正走进瑞典国际仲裁庭,仲裁费用都要20万美元,这对贵方没有好处。”
庄惠辰一听,就明白对方又在“欺负”中国人了,欺负中国人穷,担心这笔仲裁费用大,出不起钱不敢开庭。见庄惠辰没有任何反应,对方又开始了解他和黄进广律师的收费标准,不知心中打什么小算盘。庄惠辰依然不为所动。
双方律师会面结束,欧家瑞有点担心地问:“我们是否有必要聘请瑞典律师?”
庄惠辰简单地回了三个字:“再看看。”
第二天,和解谈判继续进行。经过你来我往地激烈交锋,双方终于谈到赔偿金额上来。
庄律师明确表态:我方不会再付款给AGEMXX公司,也不承担仲裁费,要谈也是谈该向AGEMXX公司要多少赔偿的问题。按照事前中方三人组商讨的意见,争取和解,我方也不吃亏。欧家瑞表态说:“为表达和解诚意,我方将反索赔数额从45万美元降为30万美元,仲裁费用各自负责。”
西班牙方将31.84129万美元及利息的要价降到10万美元,拒绝中方的反索赔要求。这与董事会布置的任务底线是相悖的,中方当然不能答应。
双方各持己见,因为差距太大,和解可能性小,无法达成协议,欧家瑞决意开庭,不再退让。这天的谈判,不欢而散。
1月13日,西班牙方还提出和谈。欧家瑞本已不感兴趣,但庄律师说:“看看对方还要耍什么花招也好。”欧说:“无非还在磨数额。尽管董事会给的底线是反索赔额为零,但我觉得我们有理,我们损失太大,我就是要西班牙方作出赔偿。还要看看赫赫有名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庭是否公正!”
欧家瑞最后同意双方再见一面:我方讲一个数额,反索赔从30万降到25万,仲裁费用各自承担。对方不接受就拉倒,不再浪费时间。
结果当天双方见面十分钟,西班牙方将索赔数额从10万美元降为5万美元。
双方不再退让,决定开庭!
在离开和解谈判会议室时,庄律师说:“我来做中方代表律师应诉,不聘请瑞典当地律师!”
“我相信您的能力,尊重您的决定。”欧家瑞回答。
“我要去参加仲裁庭召开的预备会议,决定双方证人作证的先后顺序了。”庄惠辰说完就匆匆离开房间。
会议上,双方律师都希望己方证人先作证。就在双方僵持不下时,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庭本次主席鲍尔裁定:西班牙方是申请人,由AGEMXX公司法务代表安东尼奥、销售代表卡洛斯两人先作证,然后被申请人中国诚达公司欧家瑞作证,最后是原告西班牙AGEMXX公司技术负责人云逊作证。
AGEMXX公司的Widllund律师颇有些得意,因为这样的安排,比中国人熟悉的“田忌赛马”,对他们更有利。因为这样安排实际上对中国证人形成了前后夹击之势。当庄惠辰将证人出场裁定情况告诉欧家瑞后,欧家瑞没有说一句话。庄律师冷静分析说:“这样的安排,对我们不利,但也有好处,这可以让欧有时间适应法庭气氛。”
接着庄律师问:“从决定应诉至今,我们准备了多长时间?”
“一年多了。”欧家瑞说。
“我们的准备充分、证据充足吗?”
“充分,充足!”
“那还担心什么?今天走到这一步,我们就是抱着赢的心态来参加这次仲裁的,既然想赢,那你就得听我讲几点注意事项。”庄惠辰用充满嘉许的眼神看着欧家瑞。对于眼前这个年轻人,庄惠辰有一个从陌生到熟悉到欣赏的过程。自受理这个案子以来,庄惠辰两次到广东三水诚达公司实地调查取证,再加上欧家瑞那一堆笔记本,他毫不费劲地就拟出了很多有价值的东西,而且据此做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准备工作。因此,在向斯德哥尔摩仲裁庭提供有关答辩书及证据时,庄惠辰才有信心依据法律提出反诉请求。
“庄老师,请赐教。”欧家瑞虚心地说。
“首先,出庭不要害怕,因为你说的都是事实。”
“好。”
“其次,回答问题要简单、清楚,让翻译慢慢翻。还有,说话要像锤钉子一样,三锤下去就要到底,否则钉子会弯。”庄惠辰顿了顿,“听明白了吗?”
“明白。”
庄惠辰律师最后告诉大家:中方的英文翻译是仲裁庭从斯德哥尔摩大学聘请的,在该校担任中文讲师,名叫陈迈平。
为安全起见,当天中方人员把住宿地点搬到与开庭地点一路之隔的酒店去。
国际仲裁庭内的激烈交锋
其实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对这类案件的仲裁审理,既叫“开庭”,也叫“听证会(Hearing)”。仲裁过程只有全程录音和秘书笔录,当时没有录像。听证会场地不大,并不像现实中的法庭那样,主审法官都是高高在上地俯视着诉讼参与人。现场是由简易会议桌围成一个四方形圈。正上方坐着仲裁院指定的仲裁庭主席鲍尔先生、西班牙方指定的仲裁员Stanffan Bostrom先生、中方指定的仲裁员高西庆先生(现任: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美国杜克大学校董会委员、客座教授。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发行部主任,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副主任、中银国际副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以及仲裁院指派的笔录秘书Jonas Benedictsson先生。
仲裁庭成员:左二主席鲍尔、左一西班牙方指定的仲裁员Stanffan Bostrom、右二中方指定的仲裁员高西庆、右一仲裁庭秘书
仲裁庭左侧是申请人西班牙AGEMXX公司律师Widllund、法务代表安东尼奥、销售代表卡洛斯、技术负责人云逊,以及翻译;仲裁庭右侧是被申请人中国诚达公司律师庄惠辰、黄进广二人,以及诚达公司总经理欧家瑞、翻译陈迈平。被询证人位置设在仲裁庭成员对面,坐在争议双方中间的一张独立的小方桌后边的椅子上。
1月14日下午两时,中西之间的国际仲裁正式开始,仲裁庭主席鲍尔主持并确定总程序,介绍文件编号编页、便于共同查看。然后大家一起讨论适用法律。
鲍尔说:“双方1987年8月签订《合同》,我倾向适用瑞典旧法(新旧法矛盾不大)。当然,也可以用‘联合国法’。”
庄惠辰说:“我提议用‘联合国法’”。庄律师之所以提出采用“联合国法”,是因为自己对“联合国法”比较熟悉。
鲍尔回应:“这要对方律师接受。”
庄律师说:“这个问题要早决定,否则像‘打赌’。”
但是西班牙AGEMXX公司律师Widllund没有表态,鲍尔主席也就没有明确接下来的仲裁适用什么法律。
仲裁庭会议进入下一个环节。西班牙方Widllund律师用一个小时介绍案情,但在在座人士听来,整个陈述就好像他自己在作证,完全忽略自己的身份是律师而非证人的角色。其所讲内容,自然是将纠纷的责任推给中方诚达公司。
中方庄惠辰律师实在忍不住,提醒仲裁庭:“请注意对方律师提供情况的‘真实性’。”
随后进入证人受询环节。第一个证人是西班牙AGEMXX公司法务代表安东尼奥先生,由西班牙方Widllund律师提问,引导回答。
安东尼奥介绍了AGEMXX公司情况、产品、生产设备销售情况,就派遣AGEMXX公司工厂代表及技术人员到中国处理《合同》纠纷情况都做了回答。
鲍尔主席请中方庄惠辰律师提问。
庄律师问:“1989年9月,是哪一方要求再签《新协议》?”
安东尼奥答:“AGEMXX公司要求的。”
庄律师问:“若签定,你们如何执行?”
安东尼奥答:“如若签订,则执行新《协议》。”
庄律师问:“9月的新《协议》稿第四条与大《合同》是否不一样?”
安东尼奥答:“不一样,新《协议》重定了新的验收条件。”
庄律师问:“新《协议》稿第十条指有冲突的是什么条款?”
安东尼奥一时语塞,嗫嚅着说:“这个……”然后左躲右闪地说了一堆,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其实新《协议》稿第十条款的内容目的就是要废除大《合同》和7月1日《补充协议》,AGEMXX公司企图将自己无法达成的约定,变得对自己更加有利。而这些所谓的“冲突条款”恰好就是中方诚达公司反诉最有利的证据。
庄律师问:“支付10万美元的问题,中方提出扣减的是什么?该不该扣?”
安东尼奥答:“《合同》规定的‘转轨车’设备费用,我方技术员在中国打电话回国的电话费,我方漏发的常用设备在中国代购的费用,还有《合同》规定的超过宽限期我方的赔偿金额。”
安东尼奥没有再往下说,但庄律师却继续追问:“中方提出的这些费用,该不该扣?”
安东尼奥:“我们要求付10万美元,然后履行合同。头10万美元不是平衡结算。”
主席鲍尔问:“AGEMXX愿意回诚达修理、调试,只要诚达付款?”
安东尼奥:“Yes。”
主席鲍尔又问:“你说取消谈判了,是怎样表示的?是口头通知还是用电传?”
安东尼奥满脸涨得通红,但始终没有作答。
庄惠辰律师转向鲍尔主席,说:“主席先生,我的提问结束了。”
第一个证人的问询结束。AGEMXX公司考虑第二天要询问中方证人,他们原来请的翻译只懂西班牙文和英文,不懂中文,提出更换翻译。
1月15日,西班牙方果然请来了一位懂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的翻译。早上一开庭,仲裁庭鲍尔主席引导双方律师:“请讨论以下问题,双方1987年8月22日签订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欧家瑞在听证会现场作证,桌上放了两个小瓶,里面分别装着干法和湿法的陶瓷粉料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因为中方没有签订1989年9月AGEMXX公司提出的新《协议》,那份《合同》是中方据此提出反索赔的基础。
双方律师的回答也当然是:“仍然有效”。
鲍尔又问:“中方是否及时‘通知’西班牙方设备故障?”
Widllund律师说:“根据瑞典法,中方提出反索赔,应拿出文件证实已就设备故障正式通知AGEMXX公司。”原来,根据瑞典旧法,有否“通知”,关系到本案中方诚达公司“反索赔”能否成立。
庄惠辰律师回应:“AGEMXX公司自始至终都知道设备未调好、问题多,撤走后不过问,只要钱,不存在要‘通知’的问题。”
律师回答结束,第二个证人西班牙AGEMXX公司销售代表卡洛斯先生作证:“1989年7月1日的《补充协议》是中方诚达公司欧先生提出的,我们只能签。”卡洛斯居然敢违反逻辑,颠倒黑白,在庭上讲这些话。明明是他们要中方支付全部“设备保证金”,才肯重新派技术员返回诚达试产,却说成中方逼他“要钱”,签约!
卡洛斯继续说:“8月份去了工厂,欧推托,不付款。9月份再去工厂,何纯董事长心脏病发拒绝接见我,不过后来还是见了一面,但见面时只是欧先生一直与他谈。后来我要进车间,工人不让进,说是欧指示的。我去见欧,欧告诉我,绝不付10万美元。”
欧家瑞心里想:我当然不能放你进车间,技术人员你都全部撤走,现在放你进去瞎指挥、搞破坏怎么办?我的生产线经不起这样折腾。
鲍尔问:“为什么你们只要一小部分钱(10万美元),而不要大额的31.8万美元?”
卡洛斯答:“是我方犯了错,10%的设备保证金未付,就交齐设备。后来发现,欧又不愿签协议。”欧家瑞听了,心里在笑:这样的话都敢在仲裁庭讲,对自己在《合同》中确认的“设备达标保证”都可以不顾!
1月15日上午11点,终于轮到第三个证人中国诚达公司总经理欧家瑞作证了。按照事先的约定,欧家瑞通过回答庄惠辰律师提出的问题,将中方的“理”摆出来。因为庄恵辰律师知道瑞典法与中国法律不同,瑞典法重视采纳“口供”,而中国法律重视“签字”。
庄律师问:“你将要回答的问题,是否事实,能否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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