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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刘宽作为某装修公司的代表,应邀为彭兵的房子进行装修,双方口头约定装修实行包工包料。
在装修过程中,彭兵支付了4.5万元装修款,其中的4万元公司开具了收据,余下的款项彭兵一直没支付。
去年8月,刘宽将其告上法庭,他诉称核算后的装修款一共是10.5万元,而彭兵只付了4万元,要求立即支付剩下的6.5万余元。
“当时说好总价控制在6万元以内的。”彭兵称自己除了支付了4.5万元外,还代付了1.3万余元的卫生洁具、窗帘等费用,现在刘宽漫天要价,严重违约。
彭兵同时在庭上提出,刘宽当时是替公司跟自己谈的,现在却以个人身份来跟自己要钱,“这里面明显是有问题的”。
溧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装修工程的承揽方是某公司,刘宽却以个人名义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刘宽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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