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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消费者李先生装修新房遇到一件头疼事,刚刚铺完的地面有10块瓷砖和其他瓷砖颜色不一致。原来,这10块瓷砖的生产批次和其他瓷砖不同。
李先生说,发现瓷砖生产批次不一致的问题后,自己找到瓷砖经销商要求更换10块没有色差的瓷砖。而对方却以瓷砖已经安装、无法二次销售为由拒绝。无奈,李先生投诉至相关部门。
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与经销商进行沟通,经销商承认瓷砖出库时,不慎混进了不同批次的瓷砖,但又说李先生也有责任,颜色不一致不应安装,而安装过的瓷砖无法再次销售。经销商还坚持说,销售的商品都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违法行为无法更换。作为该行业从业者应当知晓即使是同一品牌、型号的瓷砖,由于每次烧制温度、配料含量的差异,不同批次的瓷砖会产生色差。经营者提供的瓷砖应当为同批次产品,否则应视为瓷砖存在缺陷。根据《消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二条规定,经销商应当承担更换新瓷砖的民事责任,同时应当赔偿消费者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即应当承担更换瓷砖和因此产生的更换费用的法律责任。经调解,经销商免费提供了10块瓷砖,同时支付了因此产生的300元重新装修施工费。(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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