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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独大与股权多元化

2012-12-20 来源:价值中国网 责任编辑: 阅读: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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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独大”一般指在上市公司股本结构中,某个股东能够绝对控制公司运作。包括:占据51%以上的绝对控股份额;不占绝对控股地位,只是相对于其它股东股权比例高(Shleifer & Vishny界定为20%),但其它股东持股分散,而且联合困难,使该股东仍然可以控制公司运作。

    随着ST猴王、ST幸福、大庆联谊、济南轻骑、春都、棱光实业等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拖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触目惊心,上市公司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普遍认为,“一股独大”导致第一大股东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一言堂,日常经营中一手遮天,产生造假、不分配、肆意侵吞上市公司资产等漠视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一股独大”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平衡、不彻底、不完善的主要根源,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的源头。

    不少学者和人士对此忧心忡忡,有些人士举证说,“在西方更为成熟的证券市场,很多大公司都是无人控股的,股权结构相当分散。西方国家的控股股东一般是相对控股,持股比例一般也不超过30%。”“美国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也不过拥有1%的股份,如果有谁拥有某一家上市公司1%的股票,就已经是大股东了,而且是相当大的大股东,大股东欺负小股东这种现象很少存在。”甚至说“美国公司之所以为全球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群体的一大因素,在于他们的股权结构具有足够引起股东之间权力均衡的高度分散化所形成的合理的股权结构。”“企业上市后,股权结构仍然维持一股独大状态,会引发一系列影响企业优质、快速发展的问题。”

    此外,随着民营背景上市公司不断增多,民营企业创始人“一股独大”现象日益突出。2001年2月以来,已有4家家族持股高达50%~70%的企业上市。康美药业家族持股66.38%,以2001年6月13日收盘价计算,市值20多亿元;广东榕泰67.19%,市值37亿元;用友软件大股东王文京直接持股比例为55.2%,市值40多亿元,间接持股比例为75%;太太药业大股东朱保国及其家族持股比例高达74.18%,市值82亿元;潘广通父子也持有天通股份24.9%的股份……。人们惊叹这些创始人的“一夜暴富”。未来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类似的家族或民营创始人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将大量出现。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所产生的公司治理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不少人士因此认为,民企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所引起的后果在某种意义上可能比国企上市公司更为严重。甚至提出“在通过资本市场选择并扶植民营上市企业时,在审核中尽量挑选那些已顺利完成民营企业发展初级阶段,私人或家族控股比例不超过20%的民营公司。”

    有人认为,股权结构优化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条件。特别是近期Claessens、Djankov等1999年的一项关于亚洲地区家族通过复杂的金字塔股权结构控制上市公司、剥削小股东的大样本实证研究报告受到国内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评价。在中国,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已经给中国上市公司脆弱的治理结构带来种种弊端和负面影响,成为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限制一股独大,提倡减持国有股,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公司股权分散化,打破国有股或民营股一股独大格局的呼声甚高。

    国外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凤毛麟角?一股独大是否公司治理有效的天敌,或者说完善公司治理是否一定要强制股权多元化?能够找到合理的股权结构吗?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1.一股独大并非中国特有

    考察国外成熟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可以看到:一股独大并非中国特有。上市后,风险投资短期内出售股份套现退出,导致股权分散,更凸现创始人一股独大。例如,微软上市时,盖茨持股45%,另一位创始人Allen持股15%,盖茨一股独大。一般来说,企业上市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创始人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例都相当高。Hoderness和Sheehan(1988)发现,美国依然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持股份比例超过51%。Djankov、Mcliesh 等2001年对全球97个国家传媒产业公司股权结构研究表明,在西方出版、传媒上市公司中,家族仍然绝对控股。

    股权分散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往往上市后数十年,经过不断增发新股和并购交易,才会出现创始人家族股权比例低和股权分散的格局,例如,盖茨至今还持有微软23.7%股份。随着股票市场公司控制功能有效性的提高,包括收购控制权的职业投资者和金融技术,例如,LBO,过度分散股权结构会重新增加集中度,呈现集中、分散和集中的循环。

    2.股权结构的法律意义与价值驱动意义

    需要区别股权结构的法律意义与企业价值驱动意义。股权结构的法律意义表现为表决权分配,从企业价值驱动意义角度看,上市公司股东包括实业经营-价值创造型股东和价值评估型股东,前者对公司价值驱动贡献甚大。实际上,西方资本市场投资者希望价值驱动力量强的创始人持绝对控股地位,甚至在合约中设定价值驱动型股东持股比例的低限,限制创始人减持股份。例如,美林证券在投资深圳太太药业公司时,在合约中要求创始人朱保国家族的控股比例不能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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