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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下月起,闲置超过一年未满两年的土地,将统一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昨日,国土部正式发布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条款比1999年版《办法》增加近3倍,定于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房地产专家指出,新《办法》中不少条款广州原来的细则都有,下发之后将使广州具体操作时更为顺利,是否能够真正打击囤地还得看政府的执行意愿和力度。
新《办法》条款数目增两倍
两年前国土部就进行过声势浩大的闲置土地清理行动,但至今效果不明显,各地闲置两年以上的“地王”们照常在晒太阳。
昨日,国土部正式对闲置用地处置办法进行了更新,新的《办法》将从7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的《办法》显示,修订后的处置办法共32条,比上一版1999年发布的《办法》足足多了21条,规定更为具体。
新《办法》表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土地闲置费征缴比例确定为20%
南都记者对照新旧两版《办法》发现,老版本的《办法》对于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闲置用地,规定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此前不少市民都对此条款嗤之以鼻,认为19%也是20%以下,0%也是20%以下,这个惩罚条款等于失去意义。
而在修订之后的《办法》则明确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取消了“以下”二字。并首次明确,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即不可用于减免税费。
至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地块,新《办法》规定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反应
“广州执行规定将顺利很多”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此次国土部新下发的《办法》中,除了限定开工时间还要限定竣工时间、以及将土地闲置费定为20%等条款,都与广州市2010年初颁布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不谋而合。据了解,在2010年处理闲置用地的大潮中,广州曾公布54宗闲置用地名单,并对其中33宗开出罚单,随后在年底收回了15宗闲置用地。
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表示,其实近些年来广东省虽然没有出台过具体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不过各地市都制定了一些细则,而广州的细则是比较细的,国土部新的《办法》借鉴了不少广州的做法,细致了很多,使整个事情变得更靠谱。
“尽管这次国土部的《办法》相较于广州2010年发布的地方细则没有太多的不同,不过此前广州的是地方法规,比如土地闲置费定为20%的问题,一些有权有势的央企可能就不会理睬,新《办法》下发之后,广州执行自己的规定也将会顺利很多。”韩世同表示。
声音
这些新规定在前些年打击囤地的时候,各个地方都制定了,但都没有严格执行过,所以关键在于执行的意愿和力度。———房地产专家邓浩志
(记者 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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