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真的有权力慷“国家”之慨?
2006-08-21
来源:佛山日报
责任编辑:白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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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在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支持下,欲建“中国建陶博物馆”。国家政策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该企业欲建博物馆无可厚非,但欲建以“中国”冠名的博物馆,却值得质疑,因为,文化部制定的《博物馆管理办法》明文规定:“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负责人认为,企业“这种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企业‘谋私利’的目的,上升到了主动承担社会公益和行业责任的层面。任何地方任何企业,只要这样做了,都会得到协会支持。”然而,笔者不知道,该负责人所支持的这种企业行为是否意味着,企业将自己所建的博物馆捐给了国家,以使这博物馆的性质为国有,而不是非国有?
从目前的相关报道看,似乎那企业并未将博物馆无偿捐赠给国家,则笔者也就不能不怀疑,企业高调打出一张建博物馆的“文化牌”,行业协会作为非政府组织,则与企业你情我愿,送企业一个“国家”的名份,于是皆大欢喜,只是,行业协会真有权利慷“国家”之慨吗?
协会负责人言:“国外众多国字头博物馆也是由私人企业组建的”,言下之意,自己的做法也算是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轨当然是好事,但是否为了接轨,就可以视《博物馆管理办法》为儿戏?其实,问题更在于,按照《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如果从商业或工业组织或从其它外界途径寻找并接受经费援助或其它援助是博物馆的一项方针,便需十分小心地对博物馆与赞助人商定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商业援助与赞助可能会涉及道德问题,博物馆必须确保其标准及目的,不会因此类关系而受到损害。”,该《准则》亦明确规定,博物馆是“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赢利的永久性机构”。
而这个“国家建陶博物馆”又是否与赞助出资人进行了明确的关系约定了呢?博物馆建起之后,企业又能从多大程度上保证博物馆的公益性?博物馆展厅有一天会不会沦为企业的产品展示柜?行业领导对企业行为做出高调评价的依据何在?试问,该企业将如何“超出谋私利的目的?”如何“上升到承担社会公益的层面?”难道办博物馆天然的就不会带给企业私利?
更进一步讲,建一个国家级博物馆,是否可以不考虑地区文物等资源条件,而仅仅考虑谁愿意出资呢?
其实,在笔者看来,如果那企业真是超越了自身利益而建以“国家”冠名的博物馆,其精神境界真是上升到了主动承担社会公益和行业责任的程度,则最正确也是最为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做法就是,将博物馆无偿捐给国家。当然,行业协会自然是没有资格接受这捐赠的。(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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