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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宝马车住保障房”,这事真实地发生在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小区万龙花园。省纠风办查明,这些人通过提交假“低收入证明”、假“身份证”、假“离婚证”等虚假证件,通过审核,骗取经适房资格,堂而皇之住进用于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
昨日,本报报道刊发后,很多读者打来电话发表看法:像这些利用虚假证明骗取经济适用房的,应以伪造公文和印章罪、诈骗罪论处;对于把关不严甚至沆瀣一气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要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黑幕】
A
“假证”大多来自街头,也有政府部门当“黑手”
从省政府纠风办最近核查的情况看,目前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申购者使用的假证件,很多是从街头办理的假证。
前天,核查人员在郑州市金水区核查张某、牛某的婚姻状况,发现“张某、牛某在婚姻续存期间,金水区民政局曾为两人开具了单身证明”。昨天,金水区纠风办和金水区民政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他们翻出了档案存根,发现金水区民政局并未为其开具单身证明,而是这两人套用别人的离婚证号制作的假单身证。
昨日下午,记者在金水区民政局看到,张某经济适用房档案中的单身证明为“郑金单字第0009×××号”,而金水区民政局从档案中找出“郑金单字第0009×××号”单身证明的存根,登记的名字却是刘某,日期是2009年2月25日。伪造的证明编号、日期、婚姻登记人员的签名等都是对的,唯独刘某的名字换成了张某。牛某也是用同样的方式套用了李某的单身证明。
不只是婚姻证明弄虚作假,很多人户籍、收入证明也都弄虚作假。从省纠风办核查的情况看,虚假婚姻证明、身份证明大多数是申购人从街头制作假证那里制作的,但也有个别户籍证明是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的假证明,有的收入证明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具的虚假收入证明。
B
“假证”咋能通过层层审核?
2010年4月15日起,郑州市实施新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审核经济适用房资格做出了严格规定。所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要“三级审核两级公示”,要经过办事处、乡镇,区房管局,市经适房建设管理机构三级审核,分别在社区和房地产新闻网上公示。
然而,层层审核之下,骗购经适房者却为何屡屡得手?
省纠风办核查发现,以前申请经济适用房,直接到经适房管理中心申请,在房地产网站公布就够了。一个关口,如果工作不认真,很容易就将一些弄虚作假的放过去了。其次,公安、民政、银行、车管所等没有一个信息平台,缺乏监督,一些弄虚作假的证件极易蒙混过关,何况有时还有“内应”。当然,也不排除房管部门和弄虚作假人员内外勾结的。
尽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审核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的收入,是一件比较困难、操作难度大的事情。
比如,一个家庭可能没有车、没有房、没有存款,经过简单审核后,这个家庭很有可能符合购房条件。然而,这个家庭却可能在股市中有大量股票,却没有被相关部门审查到。
房管部门一位领导说,在收入认定过程中,由于收入的多元化和隐蔽性,使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尤其是资产类收入难认定。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使申请家庭各种收入一目了然,进而提高审核效率。
但目前郑州尚未有这样一个信息共享平台。
有专家认为,各地各级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查看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等情况,从而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提供申请保障性住房所必需的核查报告。
专家看法
经适房退出机制,有“规定”无行动
省政府纠风办核查发现,骗购经济适用房,在2006年以后随着房价的疯涨,表现得尤为突出。
按照目前实施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适房购买满5年,就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优先回购。
目前,郑州市经适房一平方米在2000-3000元左右,而经适房周围小区的房价,一般在6000元以上。5年之后,上市交易就能够轻易获取高额回报。
一方面,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购房者绞尽脑汁想骗取购房资格;另一方面,一些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拿到经适房后想退出也并不容易。
郑某签过经适房购房合同后,因资金不足,想退出,找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找开发商,开发商说你签了合同就不能退。最终,郑某只能举债入住该经适房。
曹某入住经适房三年后,事业上有了起色,想退了经适房买商品房,但因为不符合“购买满5年可上市交易”的条款,不能退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刘社说,目前,郑州市虽然对经济适用房退出作了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的经济适用房退出制度规定。退出的方法、条件,包括其可操作性的规定都有待探讨和研究。
刘社说,建议建立经适房购房人的动态核查制度,对经适房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对已购经适房的购房人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要求其按规定期限进行腾退,并由政府回购。
读者呼吁
再不能“一退了之”,应追究造假者刑责
在省政府纠风办核查人员核查入住经适房者的信息时,发现不少富人、有地位的人,也办“假证”,与低收入者争抢经适房名额。
例如,此次核查发现,郑州市一名国家公务员,名下已有两套房产,却还要办“假离婚证”,骗购经适房资格;郑州某企业老板,开着价值70多万的豪车,却要办“低收入证明”,霸占一个经适房名额。
一些骗购者私下里说,之所以敢造假证,除了经适房审核把关不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太轻。
据悉,住建部规定,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同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昨天本报报道刊发后,很多读者致电本报,要求对于通过“假证”取得经适房者,不能一退了之。对于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诈骗罪、伪造国家公文和印章罪,不能再蜻蜓点水式处罚。
律师说法
骗购经适房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利用虚假证件骗购经济适用房,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呢?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韬说,对于利用虚假证件骗购经适房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虚假证件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申购者,应依法追究其伪造国家公文和印章罪。对于经适房审核部门把关不严的,要查清事实,对玩忽职守、钱权交易的,要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利用虚假证件骗取经济适用房的申购者,是否构成诈骗罪?不少律师认为,恶意骗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应当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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