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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源机械以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光先生("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中冶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侵犯公司五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2011年7月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据悉,检查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阳豫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驳回原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李良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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