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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对“德立淋浴房维权案”做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详细判决书可翻查:(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92号)。同时,法院方面告知,广东高院的此次裁决为终审裁决,被告不得再次上诉。
“德立淋浴房维权案”始发于2009年,中山市德立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洁具)代表人在湖南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二楼购买由中山市米佳卫浴设备厂(商标:MICRSY’米佳’)销售的型号为“米佳A028D”的异形推拉淋浴房。因其产品与德立洁具15系列专利产品较为相似(专利号为200520059178.X),德立洁具以自身专利受到侵害为由,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2009年,德立洁具代表人向原审被告中山市米佳卫浴设备厂提出维权。初审判决结果为: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德立洁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中中山市米佳卫浴设备厂承担赔偿10万元,支付原告合理费用23848元,中山市米佳卫浴设备厂在判决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被告不服判决,随即通过律师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到12月下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德立洁具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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