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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是平等的关系 无所谓惧怕

2012-12-16 来源:陶瓷信息 责任编辑: 阅读: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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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报第680期职场版《“工资提留”和规范化管理》开始,记者就一直在与律师以及相关人士接触,对于劳资双方的纠纷有了较之前更为深刻的了解。一方面,是来自劳动者方面的抱怨,诸如被企业克扣工资、工伤赔偿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方面的诉讼事件层出不穷,劳动者觉得自己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是企业苦于没有合理且健全的管理制度,对于面对的各种可能被引发的纠纷“提心吊胆”。

    “现在,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出现任何纠纷被告上法庭,一般都是以用人单位败诉终止的。”唐律师曾对记者介绍。我们都知道,败诉之后面对的,往往是高额的赔偿金。在陶瓷这个目前仍属“人力密集型”的行业来说,即使是发生小规格的用工纠纷事件,甚至不用到提起诉讼的程度,也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产生致命的影响。可是在今年,行业内的用工纠纷却层出不穷。“尤其是在生产一线。”

    事实上,这种纠纷不仅仅是在生产一线,在其他环节如销售、研发等也或爆发出或隐藏着许多矛盾。仅销售而言,销售人员由于不满公司而离职,如果应收账款未回,还会被扣留部分工资,销售人员认为自己太被动,“吃了亏”;用人单位则觉得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且销售人员一旦离职,对于企业的客户资源是一大影响,也认为自己“亏了”。

    于是,劳资双方开始互相“指责”,这不仅是在陶瓷行业,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摆在一块,在整个社会的认知中,“发工资”的用人单位成为了强势者,“劳动者”成为了弱势群体,于是在新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出现了“侧重保护劳动者”的讯息,才有了越来越声势浩大的“农民工讨薪”相关的舆论势头,于是,各地工人纷纷“崛起”。当然,能帮助劳动者赢得应得利益是好事。但是在这之中,未免有人利用社会的同情和法律的保护去恶意对企业索取赔偿。记者的父母都是已经务工长达10余年的第一代农民工,本质上来说,记者也仍属于第二代农民工,从我们两代人的经历中,被用人单位恶意侵权的情况并不存在,至多是因为单位方实在无法提供相关条件。“这是中国中小企业的通病,因为无法完善管理制度,站不住脚的地方很多。这也是为什么一旦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的诉讼时必败的原因。”某业内人士指出。

    事实上,正规的管理制度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是双方为各自创造利益的平等关系。可是在目前的中国,不管是社会还是律法,都把劳动者放到了“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一方。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政府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根据律师的解读,该条例反应了广东省政府尝试着“引导企业规范化、人性化管理”的价值导向。若是能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规范用工、管理等各方面的制度,不仅能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能帮助企业规避恶意的维权索赔纠纷。实现规范化管理,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其实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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