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博物馆不得冠“中国”字样
2006-08-25
来源:陶城报
责任编辑:海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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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有关部门出示的《博物馆管理办法》显示:●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本报讯 就在“博物馆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之时,佛山市有关部门向本报出示了文化部于2005年12月22日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十条显示,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同时《办法》第十条结尾特别强调: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办法》总则中第三、四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并鼓励优先设立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性的专题性博物馆。但同时《办法》对“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做出了厘清,即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而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办法》中强调,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博物馆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并报国务院行政部门备案。显见其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不具备批准博物馆设立的资格,尤其是带有“中”字头字样博物馆的设立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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