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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单位罚款禁令”意在引导企业人性化管理

2012-12-14 来源:陶瓷信息 责任编辑: 阅读: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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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济形势不景气,尤其是行业发展的“寒冬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和谐劳资关系,有利于帮助企业和谐过渡,并实现稳健发展。(图片来自网络)

    11月29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其中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该条例刚出台,就引发了各方热议。虽然没有具体统计,但是罚款现象在陶瓷行业而言是非常普遍的,所以可以想见,《条例》一旦正式实施,对于企业管理而言,必将带来不小的波澜。该如何正确认识该《条例》?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主任蓝广平认为,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需要谨慎对待。

    解读一:现阶段的罚款措施并未违法

    “之前企业对于员工的罚款处罚,并不能指责说是错的。”蓝广平指出。

    据了解, 我国法律体系出现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最直接的法律渊源是1982 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在2008年1 月15 日废止, 取而代之的是1995 年1 月1 日施行的《劳动法》和2008 年1 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再没有提及企业对员工经济处罚的问题。此后,关于企业对于员工是否有处罚权、该如何处罚等问题都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处于一个无序的状态。

    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按照理论上的理解,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实施。所以一直以来,企业都会在规章制度里面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处罚。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处罚名目不触犯劳动法的规定,是没有错的。”蓝广平指出。

    记者仔细阅读条例发现,引起社会热议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的前提是“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对此,来自广东省人社厅 的解释是,该条例着力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权益, 举措方便劳动者更快、更好地维权。而在任意扣减之外,企业如果依据法律、法规扣减劳动者工资,可以免除责任。

    解读二:新规重在引导企业人性化管理

    《条例》的出台反映的是广东省政府的价值取向,在蓝广平看来,其目的无非是引导企业管理往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曾表态,认为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制定经济处分,属于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现实中很多企业肆意通过实施经济处分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休息权、隐私权等,亟需在立法上明确予以禁止。不妨猜测,站在广东省政府的角度分析,政府认为企业是管理者,员工是被管理者,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企业对员工是没有处罚权的。

    “不过到目前为止对于该条例还是有争议的。其实在国外很多地方,包括在香港,企业对员工的处罚是被认可的。”蓝广平个人认为,该《条例》首先出现在广东,或是因为近年来关于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呼声很高,包括舆论推动,从而影响了政府的决策。“从几年前开始,社会开始高度关注拖欠农民工工资之类的事件,舆论、甚至整个社会都认为在劳工关系中,员工是弱势群体,无意中将其与用人单位放到了对立的两面,在这样的舆论导向下,政府决策是会受影响的。”他的猜测是,该《条例》是政府希望能引导企业管理者改变思维,把员工的处罚管理成分改成通过绩效、激励去表现。

    解读三:用人单位可采取合法手段保护企业利益

    在新规中,有一点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对员工的处罚是合乎法律的,不违反劳动法规,就属于可以继续执行的。

    我们都知道,对于企业来说,罚款条例的出发点多是为了保护企业利益,降低损失,也属情理之中。蓝广平建议,企业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规范规章制度内容。如:

    涉及到专利、商业秘密的。企业在员工入职的时候需签订“保密协议”,在这个协议里面,就有违约后的惩罚性手段。如果员工违反了这些协议,用人单位是有权对员工进行赔偿性罚款的。

    也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将知识产权、客户资料、销售价格、销售模式等都列入商业秘密的范畴。若是违反,亦可向泄露者追讨合法赔偿,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但是这需要企业建立非常严谨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一块往往是企业的软肋。”蓝广平指出,客户资料、销售渠道、销售模式等对于企业来说其实都属于商业秘密。但是现阶段企业极度缺乏对于这些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一旦发生冲突,由于企业缺乏证据,也就无从保护。

    解读四:仅适用于广东

    这是一部只适用于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即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体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必须位于广东省境内。蓝广平解释道:“即便是某集团公司总部在广东,如其在外省设立了分公司,则该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条例》是不适用的。”

    但是在适用范围内,该《条例》属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对企业实施管理的法律依据,是经地方人大通过的,一旦出台,就属于必须实施的强制性规定,若企业现存规章制度里面有涉及到违反该条例,企业届时需立马调整。否则就会遭遇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首先是人力资源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警告,甚至是按照条例罚款。(记者 张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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