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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5年内计划开建至少5万套公租房

2012-10-10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董文娟 阅读: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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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密切关注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同时,还有大量“夹心层”家庭(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家庭)把目光转向了公共租赁房。10月8日,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获悉,青岛市近日正式下发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自今年起,青岛市5年内计划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5万套,用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公租房在60平米内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指出,青岛市将加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建立起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多元化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自2012年开始,5年内计划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5万套。

  面向低收入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解决,面向各类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科技孵化器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同步建设,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实行市区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中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人才公寓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其中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在规划配套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综合考虑居住家庭的实际需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其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问题。

  新市民将享公租房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岛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青岛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人才认定标准等条件,具体申请条件由人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租房承租5年后可购买

  此外该意见中还对房源租售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租住满5年的,可以申请购买,购买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源由保障机构统一管理

  房地产企业或其他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且其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最低出租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出租,也可按核定的价格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拟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应在出租期限届满前1年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房源由住房保障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优先面向用地单位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配租,配租后如有剩余房源,由住房保障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孙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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