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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8日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5月9日《新京报》)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片面追求自身利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如今,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酝酿出台规定,拟将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时,禁止日工作时间超过11小时,以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
这一规定的制度善意赢得舆论肯定,不过也招来了关于其执行效果的质疑。有人指出,《劳动法》早有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因此日工作时间禁超11小时并无新意;有人担心,规范工时管理很可能沦为镜花水月,在劳动力市场总体供过于求,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下,即使企业违反规定要求加班,员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只能默默承受,敢怒不敢言。
的确,近年来随意加班、剥夺工休几近成为企业潜规则,相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大有形同虚设之势。对此,我们不能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就再定一个新的制度,从而步入“钱穆制度陷阱”。更重要的是,通过强调制度的执行力,让善政真正成为善举。就规范工时管理而言,除了有关部门关口前移,主动作为,依法严查违规企业外,还必须加快工会改革,使其扮演好员工“娘家”的角色,监督资方行为。
按照《工会法》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在现实中,企业工会在劳资矛盾中常常是个尴尬的角色,要么袖手旁观,较少作为,要么反而站在企业一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表示,目前自上而下组建工会的模式模糊了企业工会的性质,导致工会严重缺乏独立性,定位不清。大部分企业工会精力在组织劳动竞赛等方面,在维权方面几乎无作为。
同时,由于工会人员与企业有着直接的劳动关系,端着老板的饭碗为职工谋利益,难免瞻前顾后,投鼠忌器,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一些企业工会主席直接由老板亲属、亲信担任,更有为资方谋求利益之嫌。有学者调研发现,著名的血汗工厂富士康,工会主席由郭台铭秘书直接担任,81%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或以上,85%的员工超时加班,20%的员工每周休息时间不到一天。
逐利是资本的天性,尤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超时加班已经呈现出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企业,从民工向白领蔓延的趋势。频频发生的加班死悲剧,凸显劳动者个体维权的不力,面对强势资方的失语,工会必须发挥作用。近年来各地已经探索工会的职业化、独立化,包括招聘专职工会干部,基层工会主席实行直选,工资由上级工负担等等。规范工时管理呼唤工会改革提速,尽快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支巨大力量,把劳资双方博弈拉回正确的轨道。(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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