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佛山市陶瓷行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促进和保障本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坚持诚信原则,立足自主创新,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三条 在佛山市合法注册或住所地在佛山市并在佛山市生产经营的陶瓷企业,拥有自己的专利、商标和其他自主知识产权,愿意遵守本公约的,都可以申请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各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各成员承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各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遵行“以自主创新为荣,以剽窃仿冒为耻”的行业道德。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使用其商标,不得仿冒其版权作品,并不得实施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各成员承诺不断提高本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水平,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六条 各成员致力于研发和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原创性设计的质量。
第七条 各成员致力于推进各种双边和多边的专利联盟,加强对“佛山陶瓷”集体商标和区域品牌的保护,建立各成员之间友好合作、优势互补、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机制与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八条 各成员承诺尊重其他成员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不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聘用或利用其他成员企业的人才。各成员承诺不招聘其他成员企业所属的未解除合约以及虽解除合约但竞业限制期限未满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九条 各成员一致认为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三章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第十条 本公约成员内部以及成员与非成员之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一般按下列顺序选择解决方式:
(一)纠纷双方协商解决;
(二)公约内部解决;
(三)行政途径解决;
(四)司法途径解决。
本公约并不限制各成员选择解决纠纷方式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成员赋予公约执行机构解决成员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力。解决成员知识产权纠纷按下列程序进行:
1、调解。成员请求调解应以书面形式向公约执行机构提出并附有关说明材料。公约执行机构应尽快将调解请求转交被请求成员,并组织纠纷各方会面。纠纷各方应以真诚态度进行磋商,以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纠纷各方达成调解应签署书面协议。
2、成立专家组。被请求调解的成员未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与请求方进行磋商,或磋商未能解决纠纷,则请求调解的成员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一般为三人,由公约执行机构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选择专家,并经纠纷各方同意组成。专家组成员应是陶瓷行业和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深人士。
3、调查。专家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对纠纷事项进行调查、作出调查结论并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供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裁决。专家组在向有关成员进行调查时应集体行动。各成员对专家组的工作应真诚地予以配合,不得要求与专家个人进行接触并施加影响。专家组的报告和有关成员指定为机密的信息,公约执行机构应予以保密。
4、裁决。公约执行机构在收到专家组报告后应将报告的描述部分(指不包括结论部分的事实和论据部分)提供给纠纷各方,纠纷各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部分提出最后意见,并由专家组进行最后修改和补充后提交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根据专家组报告对纠纷事项作出裁决,并以书面形式送交纠纷各方。纠纷各方对裁决应自觉执行。
5、公布。公约执行机构的裁决书同时告知公约全体成员,并在公约指定的陶瓷专业媒体上公布。
6、纠纷各方可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随时提出调解请求,如纠纷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本条中正在进行的程序随即终止。
第十二条 公约执行机构解决成员知识产权纠纷和专家组进行工作所需的有关费用由纠纷各方成员承担。
第十三条 对于非成员侵害本公约成员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他各成员应当给予受侵害的成员以尽可能的援助,包括提供必要的信息、人力和资料等。公约执行机构必要时可以协调各成员对侵权者依法采取联合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非成员侵害本公约成员知识产权的行为,受侵害成员可以请求并授权本公约执行机构出面解决。执行机构在必要时将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协同解决纠纷。执行机构进行有关工作发生的费用包括调查费、差旅费、专家费等费用由提出请求的成员承担。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和佛山市专利协会共同派员组成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不执行公约执行机构的裁决,或受到法律制裁、行政处理、造成恶劣社会或行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在公约成员内部警告、在公约指定的陶瓷专业媒体上通报,直至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公约始终保持公开签署状态。凡符合本公约第一章第三条要求,愿意加入本公约的企业应由法人代表在有关申请文件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公约执行机构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根据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公约成员可以退出本公约,但需由成员法人代表书面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根据本公约制定“实施细则”,经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和佛山市专利协会共同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由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和佛山市专利协会共同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公约执行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