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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市价价评估补偿

2011-06-09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罗丽明 阅读: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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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建部6月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

    其中规定,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房屋的价值将完全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在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对房屋价值的评估,已经不再综合政府定期发布的“指导价”,而是完全按照市场交易的价格。

    对此,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昨日表示,这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一致。

    “《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独立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独立判断。所以,这是一个立法方面的进步,征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场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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