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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新办法 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1-05-27 来源:《生活日报》 责任编辑:山东站记者 阅读: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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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公积金在支持市民改善住房条件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市民都十分关心自己每月缴存多少公积金,怎么贷款,怎么提取,如果单位不给按时缴存怎么办?这些问题在济南市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里都可以找到答案,该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新办法实施后,1993年3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12%

 

    按照新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办法同时划定了缴存的上下限,即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5%,又不得高于12%。每个年度内单位只能设定一个缴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办法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来计算,这些项目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

    根据办法,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纳;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新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

    新办法规定,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驻济和市、县(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办法实施前未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缴存登记。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新办法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工作单位应当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入新设立的账户。原工作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职工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支持保障房建设写入办法

    去年,济南市已获准试点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在新办法中,对此也有了专门规定。

    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具体范围和项目贷款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业务。

    单位不给缴,最高罚5万元

    新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阻止或者变相阻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新办法还规定,职工有权揭发、检举不缴、少缴、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2种情况可提公积金

    12种情况可提公积金。只要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市民就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这些情况包括:

    ①正式退休的;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③出境定居的;

    ④因工作调离本市并在新工作地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

    ⑤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⑥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⑦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⑧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⑩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但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

 
提取公积金要带齐证件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单位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和支款凭证,本人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公积金中心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批;需要调查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提醒 缴公积金可写入劳动合同 职工也可提出免缴申请

    新办法规定,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列明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实现再就业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再就业后,由原单位办理启封转移手续。

    办法规定,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职工还可以提出免缴申请。

    新办法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基数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以提出免缴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应当在30日内作出准予免缴或者不予免缴的决定。

    ■服务 申请公积金贷款 需符合5个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同时符合5个条件。

    这5个条件是: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办法规定,职工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不得收取违约金。

    同时,受委托银行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算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余额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交个人贷款申请表、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有效的担保证明;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受委托银行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自收到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新办法体现了“三大特点” 济南还将出台实施细则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开始执行,那么具体执行中该如何操作呢?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心将根据市政府令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利于执行。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告诉记者,济南市的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适应济南市特点的规范性政府法规,主要体现了三个特点。

    “首先是适应了济南市的特点,这点从文中的许多条文都可以看出。”李侃说,例如在公积金的缴存和管理方面,济南执行属地化管理,包括中央、省驻济单位、市、县各级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都交由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级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统一交到济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其次,还体现了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以人为本的理念。

    此外,办法还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供支撑这一作用。例如办法专门就公积金支援保障房建设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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