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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惩罚力度加大 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03-02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梁淼 阅读: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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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这么快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恶意欠薪列入刑法,这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力一击。”胡小燕说。 

    一年前,新明珠集团胡小燕作为中国首位农民工人大代表,原计划就农民工欠薪问题提出自己三年人大代表任内的首个议案。后因相关准备不足,这份议案未能上会。然而,对她的建立农民工欠薪保护机制的呼吁并没有被搁置,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有关防欠薪的建议又被提上议程,列在胡小燕提出的5条建议首位。 

    据当时有关法规,欠薪企业主拖欠几十万元的工人工资,仅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胡小燕看来,“企业主拖欠工人工资受到的惩罚成本太低了”。她建议“国家应该加大对欠薪者的处罚和惩罚力度,甚至上升至刑事处罚层面”,并建议建立“防欠薪管理账户”机制,让企业将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0%~15%的资金,按指定账户划入。一旦企业主欠薪潜逃,可从该账户中划取资金减少工人损失。胡小燕的建议最终达到一件议案的效果。
 
    在今年2月25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欠薪的处罚上升到刑事层面,肯定会大大减少农民工欠薪现象。”胡小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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