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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自7月起实行“新排污费征收标准”,费用涨一倍

2015-07-04 来源:《创新陶业》 责任编辑: 阅读: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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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年7月上调至原来4倍,超标超总量企业加倍征收费用

    自《陶瓷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25464-2010)出台后,政府再添马力,排污费用涨一倍。日前,记者从多地相关部门了解到,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陕西省等地于7月1日起执行最新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标准调整后,废气、废水排污费将提高一倍,同时实施差别化的排污收费政策。

    据悉,按照河南省最新调整的排污费收费标准,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由此前的0.6元/污染当量提高至1.2元/污染当量,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至1.4元/污染当量。而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则不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仍按原标准执行。据湖南省、湖北省、陕西省下发的通知显示,其征收标准亦与河南标准无太大差异,废气、污水费征收标准价格分别上调至1.2元/污染当量、1.4元/污染当量。

    据了解,此次“新标准”将分为3个阶段进行调整。第一阶段从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第二阶段从2016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2元调整为2.4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1.4元调整为2.8元。

    此外,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铅、汞、铬、镉以及类金属砷等五项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的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则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记者还了解到,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陕西省均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企业生产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的,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各地相关部门负责人纷纷表示,要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格按收费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据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介绍,调整后的排污费标准,从成本测算看,更加接近于污染治理成本。湖北省物价局环境资源处的武瑛之亦对本次调整作出介绍,湖北省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对国家严格监控的钢铁、造纸、水泥这三类主要污染行业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今后将对排污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本报记者/周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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