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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条款已修改

2014-12-22 来源:《陶城报》 责任编辑: 阅读:1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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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8日,记者从福建省环保厅了解到,环保部对《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83号)》附件《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以下简称“国标”)修改单已于12月12日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据了解,该标准修改单由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记者致电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该司工作人员证实,国标征求意见稿已完成修改。不过,佛山市环保局办公室工作人员欧核表示,佛山市环保局暂时还没有收到该文件,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到市级部门。据环保部第83号公告显示,此次修改对行业内争议较大的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烟气基准含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重要排放指标限值进行调整,其中基准含氧量从原来的8.6%(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为1.7),调整放宽至18%,颗粒物限值依然保持不变,为30mg/m3,二氧化硫限值为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80mg/m3。这相对于原国标中喷雾干燥塔、陶瓷窑(油、气)二氧化硫限值100mg/ m3,氮氧化物限值240mg/m3(窑炉为300 mg/m3)来说,修改后的标准依然严格。

    此前的9月19日,环保部曾发文征求国标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原国标4.2.7 条修改为: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烟气基准含氧量为 18%,实测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同时将原国标表 5 中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 30 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 30 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 150 mg/m3。并对喷雾干燥塔和陶瓷窑统一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求,且不再区分燃料类型。随后,福建省陶瓷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产区协会和企业对部分标准限值修改提交书面意见,认为喷雾干燥塔、窑炉颗粒物应调整为50mg/m3,二氧化硫限值应调整为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应调整为 200mg/m3。

    中国陶瓷行业工业协会秘书长黄芯红表示,经过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多方努力和争取,环保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已经放宽了部分排放物的排放指标。福建省陶瓷行业协会秘书长叶少芬表示,环保部发布的国标修改单,体现了环保部重视陶瓷企业的心声,也提高了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陶瓷企业进一步做好环保工作。虽然要达到新标准要求压力不小,但企业加大设施投入是可以做到的,毕竟自然环境关系到人类生存问题。福建豪山公司副总经理卢宏奎表示,相对于原标准,新标准的指标换算系数放宽了,但有些排放指标却加严了,企业要适应这些新要求,必须增加设备投入,进一步改善技术工艺。

    不过,咸阳陶瓷研究设计院院长李转表示,此次修改只是对国际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非是国标的修改,根据今年5月29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征集2015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 GB 25464—2010) 》完成时间是2016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征集后,预计将于明年启动。因此这次小范围的修改,并不是国标修改的最后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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