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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处被告朱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谌某货款人民币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朱某为装修新房在原告谌某店中购买瓷砖,价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已付款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000元。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瓷砖款壹万伍仟元正”。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结欠货款,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朱某购买原告谌某的瓷砖,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谌某已将瓷砖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照约定将货款全部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可以认为双方对买卖已进行结算,被告朱某尚欠原告货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谌某要求被告朱某清偿货款人民币1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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