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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送审稿)》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送审稿规定,本市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垦、填埋、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活动。其中,开垦、填埋湿地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记载,湿地面积曾占全市总面积的15%。但随着气候变化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截止到2008年底,湿地面积已锐减到全市总面积的3%。为了加强对湿地的保护,送审稿规定,本市鼓励社会投资新建或者恢复湿地。投资新建或者恢复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该湿地景观,开发与湿地功能相适应的项目。
因湿地一旦被占用将难以恢复,送审稿规定,重要湿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开发利用湿地资源超出湿地资源再生能力,严重破坏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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