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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约谈,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名模黄超燕就“被”广告了:她的大幅照片上了公交车的车身广告,而广告中她成了某品牌瓷砖的代言人。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黄超燕以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广告相关者起诉至法院索赔50万,日前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陶瓷公司、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承担共计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招呼都没打照片做了瓷砖广告
佛山某陶瓷公司为推广销售产品,于2008年3月书面委托他人与佛山市时代骄阳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骄阳广告公司)签订合同,为该公司瓷砖产品设计、制作广告宣传图册。时代骄阳广告公司在设计、制作上述广告宣传图册时,在封面处使用了一幅名模黄超燕全身肖像个人艺术照。该陶瓷公司在接收上述广告宣传图册及设计稿光盘后,于2008年4月将载有黄超燕全身肖像的新产品的商业广告在其官网上发布。
与此同时,该陶瓷公司还将上述广告宣传图册及设计稿光盘交付其在成都市的经销商,并委托该经销商与钢花广告公司签订公交车车身商业广告制作及发布合同。随后,钢花广告公司在属于成都市辰运公交公司(以下简称辰运公交公司)所有的一辆502路公交车车身三侧发布了该商业广告。
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
就在宣传册、网站广告、公交车车身广告都顺利发布之后,该陶瓷公司强大的宣传态势让黄超燕也看到了广告上的自己,而这所有的广告过程甚至都没有人跟黄超燕打个招呼。黄超燕是一名职业模特,曾获2003年CCTV电视模特大赛全国十佳、2004年首届中国国际广告模特大赛冠军、2006中国最具潜质十大女模之一等称号。
2008年12月30日,黄超燕的委托代理人姚祖刚律师向辰运公交公司发出《律师函》,请求辰运公交公司停止在502路公交车车身上继续使用黄超燕肖像的侵权行为。辰运公交公司收到该函件后,于2008年12月31日通知九辰广告公司处理。之后,上述车身广告于2009年1月份被撤除。
随后,2009年12月黄超燕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该广告相关的五家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
侵犯肖像权判赔6万元
日前,高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陶瓷公司为本案广告的广告主,时代骄阳广告公司为广告宣传图册的设计者、制作者,属于广告经营者,钢花公司是本案车身广告的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三被告未经肖像权人黄超燕的同意,擅自使用黄超燕的全身肖像,其目的在于获取广告费营利,亦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辰广告公司未直接实施车身广告的制作和发布行为,但将其中的部分公交车车身广告代理经营权有偿转让给钢花广告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向钢花公司收取广告代理经营费,九辰广告公司是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其转让行为是为了获取代理经营费营利,亦属广告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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