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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供热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 未封闭阳台不算

2012-10-30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董文娟 阅读: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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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物价局29日对供暖面积做出规定:居民供热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而层高超过3米的居民住宅,可按系数计算供暖面积。

  29日,济南市物价局会同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对供热价格计热面积做出规定。其中,居民住宅以套内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按照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产平面图绘制及房产面积测量计算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其中,居民家中的阳台如果是封闭式,且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部面积为计价面积;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50%计算计价面积;未封闭的阳台不计入计价面积。

  另外,位于顶楼的居民住宅,若阁楼和假层安装了供热设施,则按全部面积计入计价面积,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计入计价面积。

  目前,省城有部分居民住宅采取超高层的Loft设计,对此,济南市物价局规定,层高超过3米(不含)的居民住宅,其供热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具体公式为:供热计价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对于非居民建筑的供热面积,济南市物价局表示,同样以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应扣除未安装供热设施的电梯间、设备间、蓄水池间、仓库、地下室、车库、阁楼、室外楼梯以及与供热空间不贯通部分。层高超出3米的超高楼层建筑,计价面积同样为实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对于试行供热分户计量的用户,执行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的计价面积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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