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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为博士谈几个合同和销售的陷阱

2019-01-18 来源:中国陶瓷网 责任编辑:李凤苓 阅读: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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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陶瓷网讯 当前,合同违法行为几乎成为经营活动中的一大公害,合同欺诈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其行骗手段更加隐蔽。本人作为佛山市禅城区陶瓷行业协会会长,同时也经营广东芬芳陶瓷有限公司,近来,遇到很多来寻求帮助的,被某些企业合同陷阱侵犯利益的经销商或者被某品牌广告吸引而上当的消费者,通过和他们的交流,总结以下主要的合同陷阱,供各位经销商签合同或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参考。

    1、“首付X万,送X万”陷阱

    近来接待几位外地经销商,反映和某品牌谈合作中,某品牌承诺“首付10万,送10万”,经销商以为签完合同,转10万元首付款,就直接发20万元货,以为自己赚到了大便宜!但是实际进货时却被告知:每次进货只能抵用进货额度的5%,也就是说经销商需要进货400万元,才能抵用完20万元,实际上的优惠比例只有2%,这让很多经销商无法接受,感觉被“套牢”,惊呼上当受骗。因此,建议各位经销商朋友,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优惠实施的具体条款,避免因为表面上认为“赚了大便宜”,实际上却是“优惠极少”和“套牢自己”的结果。

 

    2、“定金”和“订金”陷阱

    本人近来接触了几个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导致的合同纠纷,主要都是因为当事人签合同时受到业务员的“豪言壮语”、“花言巧语”诱导,没有仔细阅读和思考合同细节,就匆忙签署合同,并将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首付款”付给了企业,例如:某发热瓷砖品牌,在与经销商交流过程中承诺“首付8万‘订金’,抵用16万”,但是,实际进货中,却每次只能抵用进货额度的5%,因此而感觉非常不满,想撤销合同,拿回首付的“订金”,但在和企业沟通时,被严词拒绝。对于闹得凶的经销商,几经协商,均是以经销商妥协,按照产品标价买回去交付的首付款等价的产品,致使“首付8万‘订金’”,贬值成了“8千”。导致这一结局的核心问题是——合同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某些不良商家和经销商大玩文字游戏,利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让经销商“上套”,在没有细究合同下签署合同。待后期经销商在实际进货过程中感到“上当了”,来找理时,搬出合同中是签署的“订金多少”这点,自以为是的站在“法律高度”上和经销商讲理,威胁可以去找律师来告状、打官司,搞得双方极其不快,最后,经销商醒悟过来,不得不接受现实,割肉撤销合同。

    3、“免费质保x年”、“保修x年”和“包修x年”陷阱

    近来,陶瓷行业盛行搞“发热瓷砖”,为博取经销商和消费者的信任,某些企业对产品打出“免费质保15年”、“保修15年”等所谓承诺,但是,真正产品出现问题时,却百般抵赖,拿“保险公司”、“你自己送去专业结构测试确定是产品问题”作为挡箭牌,不愿意承担责任。本人近来接触很多经销商和终端消费者,普遍的反应他们都是被“免费质保15年”、“保修15年”吸引,须不知其实这两个都是“不免费”更换或维修的。

 

    1)“免费质保x年”、“保修x年”是要给钱的!

    “免费质保x年”、“保修x年”是厂商向消费者卖出产品时所提供的一项售后服务。主要出现在电子电器产品、交通工具、机械、建筑产品等产品之中。具体是指消费者向厂商购买商品(产品)的同时,从厂商处得到的一种服务,该服务是指厂商针对该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的服务,但消费者需支付所需零件的成本等费用。

    2)“包修x年”是不要给钱的!

    “包修”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在维修时消费者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由厂商提供完全免费的维修服务。

    其实,消费者自身也要清楚,我们国家对很多产品都有明确的“三包规定”,对于超长质保/包修的产品,平心而论,对企业是极其不合理的,企业也绝对不会承诺“包修15年”,因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很多东西的损坏并非产品质量问题。例如,对汽车的三包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就明确提出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消费者不要因为看到某品牌打出“免费质保x年”、“保修x年”,就以为该产品坏了,在“X年内全免费维修!”而去购买产品,其实这些所谓的承诺,是没有太多意义的。对于发热瓷砖,本人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第一年使用过程中不出现问题,后面会极少出现问题,因此,对于发热瓷砖执行“三包政策”,“1年内包修”是比较合理的,而不是玩文字游戏打出“免费质保15年”口号,而实际上出现问题时并没有“免费”!

    俗话说“卖东西的,总比买东西的精”,衷心希望各位经销商和消费者,不要被“表象”所迷惑,对待问题要善于“换位思考”、“理性抉择” 和“细致考证”,这样可大大降低落入“陷阱”的机会。

(本文为企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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